政府文件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端府函〔2025〕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肇庆市端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反映。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肇庆市端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端州区2020年组织编制《肇庆市端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直实施至今。随着端州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和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受历史条件、机构改革等因素制约,环保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修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因此决定对《肇庆市端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编。
本次应急预案的编制旨在于建立健全端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指导和规范端州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升紧急救援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力应对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尽可能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1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
(9)《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施行);
(10)《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1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1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17)《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
(18)《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
1.2.2地方性法规及参考文件
(1)《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
(2)《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7月1日施行);
(3)《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
(4)《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粤府办〔2014〕1号);
(5)《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粤办函〔2015〕644号);
(6)《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8〕19号);
(7)《广东省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67号);
(8)《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粤府函〔2022〕54号);
(9)《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粤环办〔2020〕51号);
(10)《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
(11)《肇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肇府办〔2022〕41号);
(12)《肇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
(13)《肇庆市化工园区突发环境应急预案》(2022年);
(14)《肇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场应急操作手册》(2022年);
(15)《肇庆市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16)《肇庆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肇府办函〔2017〕214号);
(17)《肇庆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肇府办函〔2017〕207号)。
本预案适用于在端州区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人体健康及生命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社会安全受到影响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的突发环境事件为:
(1)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2)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突发环境事件;
(3)企事业单位因事故造成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污染突发环境事件;
(4)放射源丢失、被盗的和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突发环境事件等。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把安全发展贯穿城市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2)坚持党委领导、统分结合。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应急管理格局。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长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底线思维、风险防控。树牢风险管理观念,着眼严峻复杂局面,强化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风险防控与非常态事件应对相结合,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体系,全面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前端处理,最大程度管控风险、消除隐患。
(4)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的应急管理模式,强调街道办对管辖区域的环境应急职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5)坚持依法管理、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治化水平。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环境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端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事故等级划分参照《肇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见表1.1-1。
表1.1-1 端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1.6应急预案体系
端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成为综合应急预案、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本预案为综合应急预案。
(1)综合应急预案
本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件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件的综合性文件。
(2)应急预案联动关系
根据《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粤府函〔2017〕280号),结合端州区的实际情况,若端州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先由企业启动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企业内部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若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等污染泄漏影响到企业边界范围外时,由当地工业园区管理中心或街道办相关人员前往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告知区政府。若事件发生的后果已达到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由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上升到较大及以上(Ⅲ级、Ⅱ级和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端州区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则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启动《肇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区政府的应急救援机构转为协助市政府开展事发现场的先期处置工作。

图1.1-1 预案体系关系图
端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区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应急预案如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等)、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等)、社会安全事件(反恐、宗教、金融危机)等方面应急预案互为并列关系,各专项预案相互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服从《肇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总体指挥调度。
本预案上级预案为《肇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他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并列,当涉及跨区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统一服从《肇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挥。
本预案下级预案为部门应急预案和辖区内各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图1.1-2 本预案与其他应急预案的联动关系图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端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受周边影响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统一指挥、协调端州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上升到较大及以上(Ⅲ级、Ⅱ级和Ⅰ级)或超出端州区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则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启动《肇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成。
端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端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气象局、市武警支队、肇庆港口海事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分局、市交通运输管理总站、市端州鼎湖公路事务中心、市端州地方公路管理站、市港航管理局城区管理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端州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科技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双龙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强涉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测、研判和预警,协调做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端州区新闻媒体机构,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及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等应急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工作。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负责依法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3)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组织制订、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协调较大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负责区环境应急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
(4)市交通运输管理总站:负责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应急运输工作。
(5)市端州鼎湖公路事务中心:参与因国、省道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6)市端州地方公路管理站:参与因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7)市港航管理局城区管理所:参与因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8)肇庆港口海事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各种水上应急力量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处置现场的通航秩序,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发布水上航行警(通)告和安全信息;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水上监视;核实水上船舶污染清除和损害情况;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和索赔协调工作,承担区水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和应急值班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开展水上环境监测等活动提供船舶、人员等方面支持。
(9)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协助交警部门做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敏感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
(10)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事故灭火救援发展态势,协助提出消防废水防控的意见建议,协助开展下游污染水体应急处置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端州区应对环境应急所需的资金保障工作,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13)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全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协助应急部门保障救灾物资供应;密切关注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必要时,依法定程序向上级提出采取价格应急干预措施的建议。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1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保障工作,协助市工信部门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等事宜。
(15)区民政局: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及时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
(16)区司法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17)市自然资源局端州分局: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保护修复。
(18)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消防废水溢出可能进入下水管网的封堵等工作。
(1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配合做好因养殖污染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相关生态修复。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数据;协调、实施相应江河湖库的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区内流域水环境事件、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20)区商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做好重要生产资料流通、重要消费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有关工作。
(2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依职责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22)区文广旅体局:负责配合区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配合协助端州区新闻媒体机构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涉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分析研判,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
(2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负责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依法监督保险公司提高与事件相关的理赔效率。
(24)区科技局:负责提供震情和灾情速报信息。
(2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6)市武警支队: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27)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救助、人员疏散、应急调查等各项工作。
(28)区双龙经开区管委会:做好双龙经济开发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救助、人员疏散、应急调查等各项工作。
2.2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区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局长兼任。区环境应急办主要职责为:
(1)根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2)贯彻落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汇总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5)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参与协调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制定、修订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
(6)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办理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肇庆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设立,区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官1名,根据实际需要设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负责端州区行政区域内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当发生较大及以上(Ⅲ级、Ⅱ级和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现场指挥部在实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上向肇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请求支援。市政府已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区现场指挥部负责配合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区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并结合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污染处置组、现场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等。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各现场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区现场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
(1)污染源排查组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端州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双龙经开区管委会协助。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发地周边污染物排放来源进行调查,查清导致农田、水体、土壤环境污染的原因、泄漏物的理化性质及环境污染因子、可能影响到的周边水体、农田及土壤的环境污染情况及浓度扩散变化等。
(2)现场处置组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牵头,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市端州鼎湖公路事务中心、市端州地方公路管理站、市港航管理局城区管理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端州分局、区应急管理局、肇庆港口海事处、肇庆市武警支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区双龙经开区管委会协助。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3)专家咨询组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牵头组织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应急处置、环境影响预测评估、土壤修复等区环境应急专家库成员,区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肇庆港口海事处等协助组织其他各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研判组。
主要职责:为区现场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发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提出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建议和意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
(4)应急监测组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端州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市气象局、肇庆港口海事处、广东省肇庆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等级参与相关应急监测工作)。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医学救援组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协助。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辅导。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保障组
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管理总站、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肇庆港口海事处、肇庆市武警支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协助。
主要职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清理现场中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制订实施受影响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疏散、转移受影响群众,并做好后续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资金、物资供应。
(7)新闻宣传组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协助。
主要职责:负责确定新闻发言人,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区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协助区环境局在媒体上发布新闻稿、组织应对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8)社会稳定组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端州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区商务局、肇庆市武警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肇庆市武警支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协助。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9)综合协调组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环境应急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1)区应急管理局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将接报和核实的环境污染相关事故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
(2)区城管局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及时组织排查并处理燃气泄漏事故隐患。
(3)市交通运输管理总站对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加大安全监督力度,督促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加强运输过程的风险管理,及时将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相关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
(4)区农业农村局督促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或降低环境风险,及时将涉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发生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供水资源调配,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5)市自然资源局端州分局加强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指导责任单位开展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工程治理,及时将涉及环境污染的相关事故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
(6)市交通运输管理总站督促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依法加强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督促交警部门加强剧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行驶路线的许可管理,依法查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将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
(8)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①适时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分析环境风险特征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方案,提高区域环境风险管控能力;
②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发现河流或大气中的异常环境质量数据并跟踪监测分析与报告;
③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建设,逐步建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体系,提高辖区重点河流、重点区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预警能力;
④督促环境风险源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程序申请备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⑤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⑥与相邻行政区生态环境部门建立跨区河流污染信息通报、预警和协同应对工作机制,妥善处置跨区污染;
(9)企业应当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区环境应急办负责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和研判,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对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监察,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推进西江等重要水体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加强重点湖库相关生物指标的监测;开展工业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大气监测站的维护与正常运行;查清相关行业土壤污染风险底数,提升土壤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加强重金属特征水质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分析;与西江上游区域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及时获得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预警机制
一旦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对事件信息进行评估,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会商,提出启动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的建议。会商内容作为确定预警级别和发布预警信息的重要依据。然后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收集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监测数据显著异常。大气自动监测站、常规水质监测断面、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大气环境监测点等出现数据显著异常,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若判断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按照《肇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程序执行。
(2)出现自然灾害。天气预报或已经出现台风、暴雨、高温、寒冷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若判断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按照《肇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程序执行。
(3)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泄漏、工业园区火灾或爆炸、邻近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况,可能引发端州区区域内的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若判断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Ⅲ级、Ⅱ级和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按照《肇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程序执行。
(1)发布流程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区环境应急办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报送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批。
发布Ⅰ、Ⅱ级预警信息: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直接发布或授权相应的部门发布;
发布Ⅲ级预警信息: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
发布Ⅳ级预警信息: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在区政府同意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同时报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发布应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预警发布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区环境应急办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或信息的分析评估,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后,由区人民政府直接发布或授权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上报市政府。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区政府核定级别和审批后,及时向公众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1)I级预警信息,由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政府授权统一发布,Ⅱ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市政府或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区环境应急办根据区政府授权统一发布,区突发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到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做好以下措施;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县(市、区)通报。
①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接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各成员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各街道办通报有关情况;
②区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及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③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上报区政府,并提出启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④区政府根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及时启动一般(Ⅳ级)响应,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理,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综合应急力量增援;
⑤区政府及时向可能波及的相邻县(市、区)通报情况;
⑥根据事件的发展,区政府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⑦有关单位应当在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市政府组织处置。必要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可组织有关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为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当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区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市政府提供物资和技术支持。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2)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要求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单位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6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环境应急办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被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网络等各种渠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区直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监控。
(1)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负责企业排污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及监控,会同水务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并在常规环境监测过程中发现水、大气、土壤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加大采样、监测频次,追踪污染物走向。
(2)区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管理总站、市端州鼎湖公路事务中心、市端州地方公路管理站、市港航管理局城区管理所、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生产安全类、火灾类、交通类等事故引起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及预警信息监控,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
(3)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接报后,应当立即安排事发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原因、事件类型、主要污染物、污染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上报。
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要全面掌握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完成信息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办热线等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通报。
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并按照国家、广东省和肇庆市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机构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涉及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办要按照较大以上级别报告程序分别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办要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分别上报外,应同时告知可能受污染影响的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启动水质应急处置工艺,保障供水安全。同时,区环境应急办应当告知饮用水源地流域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便于下游做好预警研判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区政府应当与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建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要求的六类敏感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政府、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续报相关信息,应急终止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

图4.2-1 信息报告与通报流程图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
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当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不确定时,应按可能的高一等级部署应急响应工作。当事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请求支援或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上报区政府同意后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各街道办、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
(2)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按照《肇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对应的应急响应。
本预案启动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各工作小组负责人下达任务,进行应急准备,抽调有关人员成立现场工作组,明确集结地点和有关要求。
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按突发事件特点及有关要求迅速做好应急准备,携带应急设备、物资以及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抵达指定地点集结,无法按时赶赴时,应向各组组长报告。

图5.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事故发展较快,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控制,立即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程序,以便得到更好的援助,控制住事态的发展,如三级应急响应立即上升为二级应急响应,如超出本区域控制能力,由总指挥上报上一级的相关的应急部门,请求支援。
5.4响应措施
5.4.1先期处置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根据需要拨打120、119、110等电话请求援助。
(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接报后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区应急指挥部组织现场工作组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主要职责是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受威胁人员,组织警力划定禁止通行区域、维护现场秩序、救治受伤人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事件发生。
(3)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区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4)对于发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对于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中建设的导流槽、应急池,或通过紧急设置围堰、闸坝、围油栏等对污染物进行封堵和收集。
5.4.2专家研判
专家研判组对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由专家判别事件等级、预警级别、应急响应等级,向区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4.3指挥和协调
(1)处置Ⅰ、Ⅱ、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协调
启动Ⅰ、Ⅱ、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全力做好配合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向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建议;
②指挥协调所属各专业应急力量协助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③协调对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环境保护目标的监控工作;
④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⑤组织转移、疏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人员。
(2)处置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或者授权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施指挥与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组织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行动;
②审核现场处置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③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④根据应急监测数据预测污染可能涉及的范围,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点;
⑤对是否需要扩大应急作出决定;
⑥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信息。
5.4.4现场处置措施
启动Ⅳ级(四级)应急响应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①组织协调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
②协调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③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
④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
⑤协助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
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支援的,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3)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措施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环境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③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支援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企业事业单位应急处置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是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第一响应责任单位。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时,紧急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全力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5.4.4.2 Ⅲ级、Ⅱ级、Ⅰ级响应现场处置措施
上级政府、应急委或省以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Ⅲ级(三级)以上应急响应,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在上级政府、应急委或省以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下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发挥综合优势,统筹现场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发挥专业技术优势,负责做好相关环境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区宣传网信部门积极发挥舆情引导作用,负责统一口径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全面做好先期处置和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5.4.5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协调、依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必要时可按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等级,请求广东省肇庆生态环境监测站参与相关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为:
(1)根据事件污染物的性质、事发地气象、水文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测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扩散的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通过讨论、专家咨询的方式,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状况、发展趋势,预测对人群和环境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接到有关指令后,应急监测组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20)、《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和《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项目、范围和布点,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开展采样和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或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状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5.4.5.2监测位置与布点
(1)布点原则
①采样断面(点)的设置一般以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点及其附近为主,同时必须注重人群和生活环境,考虑饮用水源地、居民住宅区空气、农田土壤等区域的影响,合理设置参照点,以掌握污染发生地点状况、反映事故发生区域环境的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为目的。
②对被环境污染事故所污染的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均应设置对照断面(点)、控制断面(点),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还应设置削减断面,尽可能以最少的断面(点)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所需信息,同时需考虑采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
(2)布点采样方法
1)对于地表水环境污染事故
①监测点位以事故发生地为主,根据水流方向、扩散速度(或流速)和现场具体情况(如地形地貌等)进行布点采样,同时应测定流量。
②监测位置: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可能受影响的环境区域为主,同时应注重人群和生活环境、事件发生地周围重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环境敏感点,重点关注对饮用水水源地、人群活动区域的空气、农田土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影响,合理设置监测断面(点),判断污染团(带)位置、反映污染变化趋势、了解应急处置效果。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动态及时更新调整布设点位。以准确掌握污染团移动情况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污染物浓度变化为目标,根据事件特点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建立监测断面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污染带较长的河流型突发水环境事件,结合应急处置工程措施、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点分布情况,一般每10~20公里布设一个控制断面。若污染带超过100公里,可适当增加断面间距。必要时,根据信息发布要求固定若干个控制断面,作为对外发布信息的依据。
2)对于地下水环境污染事故
①监测点位以事故发生地为主,在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前,应收集当地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包括地质图、剖面图、现有水井的有关参数(井位、钻井日期、井深、成井方法、含水层位置、抽水试验数据、钻探单位、使用价值、水质资料等)作为事故发生地地下水补给水源的江、河、湖、海等地理分布及其水文特征(水位、水深、流速、流量)的水利工程设施、地表水的利用情况及其水质状况;含水层分布,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方向,地下水质类型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对泉水出露位置,了解泉的成因类型、补给来源、流量、水温、水质和利用情况;区域规划与发展、城镇与工业区分布、资源开发和土地利用情况,化肥农药施用情况等水污染源及污水排放特征,做好布设监测点网眼井的规划。
②做好布设监测点网眼井的规划后,对厂区周边地下水监测应在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地附近建立监测井监测地下水,监测井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地下水水质采样器应能在监测井中准确定位,并能取到足够量的代表性水样。事故污染源的分布和污染物在地下水中扩散形式是布设污染控制监测井的首要考虑因素。可根据当地地下水流向、事故污染源分布状况和事故污染物在地下水中扩散形式,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布设污染控制监测井,监测重点是供水水源地保护区。
B.考虑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和实际采样的可行性、方便性,尽可能从经常使用的民井、生产井以及泉水中选择布设监测点。
3)对于环境空气污染事故
监测位置应尽可能在事故发生地就近采样,并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根据事故发生地的地理特点、当时盛行风向以及其他自然条件,在事故发生地下风向(污染物漂移云团经过的路径)影响区域、掩体或低洼等位置,按一定间隔,在规范点位等处进行扇形布点采样,并根据污染物的特点在不同高度采样,同时在事故点的上风向适当位置布设对照点。在距事故发生地最近的工厂、生活区、村落或其他敏感区域应布点采样。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向的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的位置。
4)对于土壤污染事故
监测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按一定间隔的圆形布点进行“随机”和“等量”采样,土壤常规监测因子可参考:镉、汞、砷、铜、铅、铬、锌、镍及污染物的特征污染因子等,及时采样,根据污染物变化趋势决定监测频次。
现场调查和观察,取证土壤被污染时间,根据污染物及其对土壤的影响确定监测项目,尤其是污染事故的特征污染物是监测的重点。据污染物的颜色、印渍和气味以及结合考虑地势、风向等因素初步界定污染事故对土壤的污染范围。
如果是固体污染物抛洒污染型,等打扫后采集表层5cm土样,采样点数不少于3个。如果是液体倾翻污染型,污染物向低洼处流动的同时向深度方向渗透并向两侧横向方向扩散,每个点分层采样,事故发生点样品点较密,采样深度较深,离事故发生点相对远处样品点较疏,采样深度较浅,采样点不少于5个。
如果是爆炸污染型,以放射性同心圆方式布点,采样点不少于5个,爆炸中心采分层样,周围采表层土(0~20cm)。
事故土壤检测要设定2~3个背景对照点,各点(层)取1kg土样装入样品袋,有腐蚀性或要测定挥发性化合物,改用广口瓶装样。含易分解有机物的待测定样品,采集后置于低温(冰箱)中,直至运送、移交到分析室。
废水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采样时以事故发生地为主,按水流的方向,扩散速度以及其他因素进行布点采样,根据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可现场确定采样范围。采样在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地的下游布设若干点位,同时在事故发生地的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采样时,需要采平行样品,一份在现场进行检测,一份加入保护剂后尽快送至实验室分析。若根据污染物质类型需要,按照规范对水体的沉积物采样密封后分析。
对于火灾以及爆炸事故,除了执行以上的监测步骤,还必须对消防水采样分析。
(1)突发性地表水环境应急监测
参照上述“监测位置和布点”章节中“布点采样方法”开展应急监测。
(2)突发性地下水环境应急监测
对地下水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根据地下水流向采用网格法或者辐射法布设监测井采样,同时视地下水主要补给水源,在垂直于地下水的上方向,设置对照监测井采样;在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取水处设置采样点,尽可能从经常使用的民井、生产井以及泉水中选择布设监测点。
(3)监测因子
①地表水:pH、化学需氧量、总磷、挥发酚、石油类。参照事故特征污染物,另外考虑事故类型和性质决定适当增加其他特征监测项目。
②饮用水水源地(含井水):水位、水量、水温、pH、电导率、总磷、挥发酚、硫化物、总汞、总砷、铅、镉、石油类、氯化物、氟化物、总有机碳,另外考虑事故类型和性质决定其他特征监测项目。
(4)监测频次
水质应急监测频率:事故发生时,每1~2小时采样一次监测,随着污染物浓度的下降逐渐降低频次;险情得到控制后,随着污染物浓度的下降逐渐降低频次。
5.4.5.4废气监测方案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若泄漏后挥发扩散,首先应当尽可能在事故发生地就近采样,并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根据事故发生地的地理特点、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在事故发生地当日的下风向影响区域、掩体或低洼地等位置,按一定间隔的圆形布点采样,根据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确定采样点布置的范围。而且需要在不同高度采样,同时在事故点的上风向适当位置布设采样,作为对照点。在距事故发生地最近的居民住宅区或其他敏感区域应布点采样,且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向的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位置。
对于火灾以及爆炸事故,首先应当确定事故中可能产生的衍生污染物,再根据该污染物的性质特征,按照以上的采样点布置原则进行布点。
采样时,应当确定好采样的流量和采样的时间,同时记录气温、气压、风向和风速,采样总体积应换算为标准状态下的体积。
(1)采样点位:应尽可能在事故发生地就近采样,并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根据事故发生地的地理特点、当时盛行风向以及其他自然条件,在事故发生地下风向(污染物漂移云团经过的路径)影响区域、掩体或低洼等位置,按一定间隔的圆形布点采样,并根据污染物的特点在不同高度采样,同时在事故点的上风向适当位置布设对照点。在距事故发生地最近的职工生活区及邻近村落或其他敏感区域应布点采样。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向的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的位置。
(2)监测因子:视判断的污染物种类确定,重点是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物。
(3)监测频次:掌握污染带扩散范围和扩散方向,频次见表5.4-1。
表5.4-1 废气应急监测频次
监测位置: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上风向(敏感点)一个点、下风向(敏感点)三个点。
现场应急监测方案的具体实施均是由环境监测组技术人员完成的,而每一污染事故都可能危及分析人员的人身安全。为了保护技术人员并有效地实施现场快速分析,在实施应急监测方案之前,还应该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隔绝式防化服、防火防化服、防毒工作服、酸碱工作服、防毒呼吸器、面部防护罩、靴套、防毒手套、头盔、头罩、口罩、气密防护眼镜以及应急灯等。主要防护措施如下:
(1)进入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人员,必须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对事故现场不熟悉、不能确认现场安全或不按规定配备必须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时,未经现场指挥、警戒人员许可,不得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
(2)应急监测时,至少应有2人同行。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应经现场指挥、警戒人员的许可,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按规定配备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
(3)进入易燃、易爆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车辆应有防火、防爆安全装置,应使用防爆的现场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包括附件,如电源等)进行现场监测,或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现场应急监测仪器设备进行现场监测。
(4)对需送实验室进行分析的有毒有害或性状不明样品,特别是污染源样品应用特别的标识(如图案、文字)加以注明,以便送样、接样和分析人员采取合适的处置对策,确保他们自身的安全。
(5)对含有剧毒或大量有毒有害化合物的样品,特别是污染源样品,不得随意处置,应做无害化处理或送至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5.4.6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组迅速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详细记录污染事件过程、污染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等内容,查明事件原因、初步分析影响程度等;负责与区应急管理局、消防等单位协调,共同现场勘验工作。
5.4.7现场报告
现场调查组将现场调查情况,环境监测组将污染分析情况,信息组将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报送综合协调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示综合协调组按6小时初报、24小时续报的要求(初报要快,续报要准),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动态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5.4.8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研判是否需要转移安置人员。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区域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5.4.9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1)信息发布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坚持统一发布的原则,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舆情应对
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期间,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密切跟踪舆情进展变化,从舆论角度评估处置方法,当出现与突发环境事件事实不符的舆情时,及时发布事件权威信息,保证事件处置情况与信息发布同步同调,防止出现信息真空导致舆情发酵升级,最大程度消除不实舆情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已引发不实舆情信息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制定舆情应对方案,利用全媒体渠道和社交平台,针对特定区域和人群进行信息发布和互动引导。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4.11信息接报
值守人员或其他人员接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或从其他途径获悉有关信息后,应记录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基本过程、污染物、人员伤害、污染破坏概况、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立即进行核实,迅速向区环境应急办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5.4.12报告与处理
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的初步判断,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有关规定,对事件情况进行报告与处理:
(1)区环境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事件信息,及时向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建议向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请示启动本预案。本预案启动后,副总指挥或区环境应急办工作人员按指示调度各小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专家参与调查、处置。
(2)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应向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建议启动端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区环境应急办调度各相关单位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并指导事发单位和事件对其可能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单位对事件的应对与处置。
区现场指挥部经区环境应急办审核同意,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上报事件信息,在1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上报事件信息,上报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应与区环境应急办上报市政府信息统一。
(3)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境应急办按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上报事件信息,在1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上报事件信息。
(4)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上报事件信息,并在1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上报事件信息,还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5)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相邻行政区域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6)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续报相关信息,应急终止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
现场调查工作组和监测工作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应急领导组报告一次污染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工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直至事件的不良影响消除或可以忽略。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终止条件包括以下情况: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6)上一级领导机构在核实实际情况后,宣布应急终止。
5.5.2终止程序
(1)区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
(2)区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当符合上述所有规定情况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可向应急救援小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应急状态终止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6后期工作
后期处置主要以在事故中受灾单位和人群为主体,事件责任单位根据政府部门的意见和结合自身情况对事件后的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清洁与恢复。必要时可请求政府部门的帮助。
(1)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调查污染事件的诱因和性质,评估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影响和损失评估、遗留待解决的问题等。参与应急工作的单位或现场工作组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区环境应急办。区环境应急办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
(2)区环境应急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包括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防止类似事件的重复出现,实施针对性演练,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预案。
(3)应急过程的总结及改进建议,如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应急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应急队伍能力是否需要改进,响应程序是否与应急任务相匹配,采用的监测仪器、通讯设备和车辆等是否能够满足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防护装备是否满足要求等。
(4)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广东省人民政府或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等政府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责任等开展调查处理,并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等政府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及处理、污染物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赔偿和对遭受损失的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保险理赔、安抚工作;做好抢险工程结算工作,进行善后赔偿,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总指挥指定专人在事故原发点20米外(或根据现场实际设置)设立警戒线,除洗消救援等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入内,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1)环境恢复
结束应急响应后,依托第三方监测机构或按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等级,请求广东省肇庆生态环境监测站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突发土壤污染环境事件应根据污染物特征制定受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措施,及时、持续地进行土壤修复。
根据事故发生地点、污染物的性质和气象条件,明确事故泄漏物污染的环境区域。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咨询专家对污染区域进行现场检测分析,明确污染环境中涉及的化学品、污染的程度、天气和当地的人口等因素,确定一个安全、有效、对环境影响最小的恢复方案。
(2)生产恢复
总指挥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有关安全部门小组的领导下,进行事故后果的处理,将事故后果的影响降低到最低,尽快组织、恢复生产。
6.5.1事故损失核算与补偿工作
对于造成大面积区域污染的事故的单位,应由区财政局报请区政府及生态环境、物价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受污染区域的受体进行核算并作出相应的补偿,然后将核定缴纳的补偿资金通报事件责任单位。
6.5.2生态环境补偿工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分析结论,对重大的生态环境问题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努力减少对区域内生产、生活的危害和影响,并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应急保障
应急救援工作必须有一定的资金、物资、人员、通讯顺畅等各方面的保障。保障措施到位是抢险救援快速准确实现的基本条件。应急保障措施具体如下: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不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区、街道办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具有应急处置能力及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的管理,建立完善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高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据自身条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先进技术装备,并明确各专业救援队伍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定期对各救援队伍进行专业培训、演习,以便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快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以尽快处置事件,使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
区政府和相关通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值班人员应每天24小时保持通讯通畅,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之日起48小时内向各部门发布变更通知并变更预案内相应人员的联系方式,节假日安排人员电话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信息上传下达及时,能够统一准确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应急专项资金专账核算,对应急处置经费进行预先支付,待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由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资金使用结算方案,对无法追讨的处置费用由财政列支。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区政府采购与区政府补贴相结合,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由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建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相关装备和物资的储备加强应急监测设施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相关装备和物资的储备,加快建立专业化物资储备仓库,提升应对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7.5保险制度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
鼓励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动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各单位应对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相关保险。
(1)交通运输保障
推进综合运输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公路、水运、管道等运输方式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注重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互补。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实现全区突发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建立和完善全区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公路、水运单位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在预案启动后确保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应急抢险时可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支援,警戒疏散组配合其对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实行交通疏导和治安保障。
①实施交通疏导,对危害区外围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指挥危害区域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
②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卫。
(2)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均应建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3)人员防护保障
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护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公共设施保障
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建议区政府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管理单位,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5)技术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平台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加快引进生态环境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高环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
(6)区域协作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同一区域或同一园区内的企业可考虑建设应急池互通管网,避免极端情况下企业应急池容量不足导致消防废水外溢,而引发次生污染事故。
(7)安全保障
区环境应急办应当制定或建立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制度,确保紧急情况下周边人群安全、有序地疏散。应急保障组应当保障现场工作小组成员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应急监测人员、现场处置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8)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防止和预防极端气候条件对应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
(9)宣传
加强生态环境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宣传单,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监督管理
本预案的应急演练由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广东省肇庆生态环境监测站等有关部门制定方案,经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习要报区政府同意。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事件有功,使公司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改进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惩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具体处罚办法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决定。
10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3)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4)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5)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6)应急响应: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7)应急救援: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8)先期处置
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9)后期处置
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10)应急预案
根据预测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环境危害的性质和程度,而制定的应急处理方案。
(11)应急准备
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12)应急演习
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10.2.1预案修编
应急办公室应组织三年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发生变化;
(2)对预案演练或事件处置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3)相关部门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4)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
(5)环境、安全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了变化;
(6)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10.2.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补充预案规定执行,此前印发的《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端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端府函〔2020〕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5:端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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