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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区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端府规〔2025〕1号)

来源:端州区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05 09:24:19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7次区政府党组会议、九届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和区委九届第137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

                                     2025526



肇庆市端州区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行为,确保资产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护村改居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分别简称经联社、经济社)及其所有企业的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资产交易是指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承(发)包、租赁、转让以及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形式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和以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商铺、厂房、综合楼、闲置校园校舍等),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福利等设施设备。

(三)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除外)。

(四)以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合作和转让等形式取得的物业资产(含未取得权属的无形资产)。

(五)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六)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七)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八)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集体经济组织企业资产及企业经营权。

(十)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对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产权证明或规划建设手续不全的集体资产,应加强规划管控。其中,临近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景观区域的,通过编制过渡性开发、连片开发等实施方案,报经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民主表决通过的,在符合片区产业规划导向、风貌管控等要求及完善有关手续的前提下,可经区“三资”平台进行交易流转。

交易流转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交易招标公告和合同条款中如实披露交易标的的信息和风险,包括质量、权属等相关情况,应对资产的产权属性、资产性质、使用范围等做足风险提示和风险告知,明确约定资产(土地)的使用用途。

各级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可能存在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集体资产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集体资产交易中各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区级集体资产交易申请;对外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接受交易报名,收取及退回交易保证金,提供场地组织交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交易台账动态管理;完善交易信息共享机制,统筹集体资产交易业务培训,根据职能履行集体资产交易后监管职责。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服务辖区内集体资产交易,审查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审核农用地、5亩以下的非农业集体土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业出租、出让、转让、合作等项目是否符合区的产业规划;审核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和交易申请;对外发布交易信息;协助组织交易和监督合同签订;做好集体资产交易档案存档备案。负责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城管、投促中心等职能部门,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完善资产权属证明和规划建设手续。审核第五条中临近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景观区域的资产开发实施方案。根据职能配合集体资产交易后监管工作,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按职能处理。

自然资源局端州分局(区低效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自用地、留用地及其地上构建筑物的集体资产交易的土地用途、地块规划、是否符合低效土地整备工作要求等情况;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完善资产权属证明和规划建设手续,配合街道对第五条中临近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景观区域的资产开发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投资促进中心(区招商委办公室):审核5亩以上(含5)的非农业集体土地和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物业出租、出让、转让、合作等项目是否符合区的产业规划;配合街道对第五条中临近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景观区域的资产开发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区城管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完善资产权属证明和规划建设手续,配合街道对第五条中临近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景观区域的资产开发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区统计局:负责对申请采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集体资产续约的“四上企业”进行审核,核定其是否存在于统计“四上”名录库。

区科技局:负责对申请采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集体资产续约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审核。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对申请采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集体资产续约的获得省级以上等级评定的旅游民宿(乡村酒店)进行审核。

区教育局:负责对申请采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集体资产续约的幼儿园和学校进行审核。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申请采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集体资产续约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审核。

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采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集体资产续约的养老机构进行审核。

村改居村改居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组织街道挂点领导、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负责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制定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组织社区党组织全体委员、属下各党支部委员会全体委员召开社区党组织扩大会议讨论本经联社合同标的底价总额为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重大资产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组织社区合同审查小组审查集体资产立项申请和交易申请;对外发布交易信息;负责限额以下的集体资产交易,包括提供交易和咨询服务,接受交易报名,收取和退回交易保证金,提供场地组织交易,管理集体资产交易档案。

居(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党支部:研究本居(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合同标的底价总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重大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拟订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将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一并公示;负责提交立项申请和交易申请;对外发布交易信息;负责对拟交易集体资产的勘察确认;负责集体资产交易后的日常巡查监管。




第三章   交易方式


集体资产实行分级交易:

  1. 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网上公开竞投交易;

  2. 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社区自行组织公开竞投交易;

  3.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交易;

  4.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公开协商交易;

  5. 通过“集体资产超市”长期挂网竞拍交易。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公开协商方式交易:

(一)“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等级评定的旅游民宿(乡村酒店)使用集体资产合同期满续约的;

(二)使用集体资产用作幼儿园、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用途合同期满续约的;

(三)行政事业单位或区属国有企业租赁使用集体资产的。

以公开协商方式租赁或续约集体资产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续约的在合同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书面提出申请),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经区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表决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部门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上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交易的集体资产,其租赁价格应参考周边同地段同类型资产价格而定,且合同须约定租赁期内不得改变资产用途、不得转租等内容。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合同标的底价总额8000元以上(含8000元)的集体资产,应通过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网上公开竞投交易。

第十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的其他集体资产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社区自行组织交易,也可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在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网上公开竞投交易。

第十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应当对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社区自行组织交易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社区自行组织交易须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章程》或《自治章程》规定,经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查后组织实施,并于交易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对合同标的底价总额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交易,街道在审核时发现起拍底价明显低于周边同类资产交易价格的,应要求集体资产权属单位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中选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须向股东公示5个自然日。原起拍底价低于评估价格的,须重新设置不低于评估价格的起拍底价。

第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产权属单位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中选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须向股东公示5个自然日,不得设置低于评估价格的起拍底价。

(一)集体资产转让交易的;

(二)集体资产折价入股交易的;

(三)集体资产合作建设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评估的其他交易。

第十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具备组织交易资质的,按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后,由资产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交易。

第十 连续12个月在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网上竞拍系统连续两次交易失败的集体资产可进入“集体资产超市”长期挂网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除公开协商交易外,所有竞投类集体资产交易须按以下程序进行:立项申请--立项审批--编制交易方案--交易申请--交易审核--交易委托--交易公告--交易报名--组织交易--交易结果公示--签订合同。

第十【立项申请】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书面向街道申请项目交易立项。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根据资产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资产经营用途、合同年限、底价设置、交易方式等,填写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制订初步的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连同标的物权属证明(含标的物现场照片),经所在社区党组织审查通过后,报街道立项审批。

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申请立项须提交以下材料:

  1. 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

  2. 标的物权属证明(含标的物现场照片),。如标的物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临近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景观区域资产的,还须一并提交开发实施方案;

  3. 集体资产交易初步方案;

  4. 集体资产交易初步合同蓝本。

十九【立项审批】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交易事前联审联办机制,组织街道内设的农业农村、司法行政、规划建设、综治、环保、经济发展等职能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结合拟交易项目涉及的行业、类别和特点,重点审查土地用途是否合法、租期底价是否合理、是否违反耕地用途和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要求等内容。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立项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涉及土地交易的,应先征求自然资源部门用地审核意见。涉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应先征求投资促进、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征求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街道办理时限内。

二十【编制交易方案】经街道同意立项的交易项目,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立项意见编制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并将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提交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

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资产详细信息;交易方式及接受竞投意向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竞投人)资格条件;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交易保证金数额;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

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交易项目特点与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竞投人资质要求、产业方向等条件,但不得设定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不得为特定竞投人量身定做、设定排他性条件;针对农用地等特殊资产,应明确农业用途等约束条款;如资产权属证明或规划建设手续不全的,应当充分披露信息和风险提示。

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应合理设置租金和综合管理费,综合管理费原则上不高于合同标的底价总额(即月租金和综合管理费总额)的30%,且竞拍交易时管理费底价固定,不随竞拍租金溢价上涨。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作建设项目中,土地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性质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属于工业、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地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合作建设地块使用权(经营权)的年限少于前款规定年限的,合作年限不得超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可使用的年限。

二十一 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立项审批意见编制完善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后,按以下分类将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提交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

(一)经联社集体资产交易。

1.经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合同标的底价总额为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合同期限3年以下(不含3年)的,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经社区经济合同审查小组审查同意,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公示5个自然日。

2.经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合同标的底价总额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合同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经社区经济合同审查小组审查同意,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和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公示5个自然日。

3.经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合同标的底价总额为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经社区经济合同审查小组审查同意,提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社区党组织扩大会议和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公示5个自然日。街道应派员到股东代表会议现场对会议全过程进行监督,并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专人对会议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存档。

(二)经济社集体资产交易。

1.经济社集体资产交易合同标的底价总额为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合同期限3年以下(不含3年)的,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经社区经济合同审查小组审查同意,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和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公示5个自然日。

2.经济社集体资产交易合同标的底价总额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合同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经社区经济合同审查小组审查同意,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和股东大会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公示5个自然日。

3.经济社集体资产交易合同标的底价总额为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经社区经济合同审查小组审查同意,提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所在居(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和股东大会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公示5个自然日。街道应派员到股东大会现场对会议全过程进行监督,并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专人对会议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存档。

集体经济组织上述民主决策会议表决签名时,如由他人代签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完善委托手续。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应参会人员。

二十二【交易申请】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经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提交交易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交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集体经济组织补充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提出交易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 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通过的审批表;

  2. 集体资产交易方案或竞投邀请函;

  3. 标的物权属证明(含标的物现场照片);

  4. 民主决策程序会议记录,包括社区联席会议、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社区党组织扩大会议记录、居(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党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记录等;

  5. 公告公示照片及公示结果报告;

  6. 集体资产交易合同蓝本;

  7. 社区合同审查小组通过的合同审查审批表;

  8. 产业规划审核意见;

  9. 涉及土地交易的,需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区低效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集体资产交易,还须提交集体资产所有权证书和评估机构评估报告。转让集体资产前必须合法取得产权手续证明材料。

二十三【交易审核】街道办事处收到项目交易申请材料后,由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牵头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审核。在前期立项审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项目的交易方案和合同蓝本是否按立项意见编制,民主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内容。

二十四【交易委托】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经街道审核同意后,合同标的底价总额8000以上(含8000元)的,由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组织交易;合同标的底价总额8000元以下的,由社区党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符合条件的,可转入“集体资产超市”长期挂网交易。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党组织受理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交易时,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办理交易委托手续。

二十五【交易公告】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网上公开交易的,应对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无误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端州区集体三资竞拍系统、端州区集体“三资”综合管理平台、微信公众号发布交易公告;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分别同时在街道公开栏、居务社务公开栏、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栏、集体资产所处位置的显著地方发布交易公告。社区党组织自行组织现场交易的,街道办事处自批准交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端州区集体“三资”综合管理平台、街道公开栏发布交易公告,社区党组织同时在居务社务公开栏、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栏、集体资产所处位置的显著地方发布交易公告。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充分利用自身条件,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增加交易公告发布渠道,扩大公告公示范围。

交易公告的内容包括交易项目基本概况、交易底价、竞投人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缴纳方式、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交易公告发布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发布当天不计入期限。

交易公告发布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交易信息或撤回交易。确需变更交易信息或撤回交易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网上交易的,须经所在社区党组织和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在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向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社区党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须经社区党组织审核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在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二十六 【交易报名】集体资产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次日起(节假日除外),可接受交易意向人报名。交易公告期限届满,不再接受报名。

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网上公开交易的,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接受竞投人的咨询、报名、交易保证金收取及退回、组织网上交易等事项;拟交易集体资产的勘察确认由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和监事负责;社区党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务监督委员负责接受竞投人的咨询、报名、交易保证金收取及退回、组织交易会议等事项;拟交易集体资产的勘察确认由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和监事负责。

竞投人需在公开交易前交纳交易保证金。租赁类集体资产交易的交易保证金为合同标的底价的6个月租金,其他转让、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资产交易类交易保证金为合同标的底价总额的20%;合同期限1年以内(含1年)或合同标的底价总额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短小零散”集体资产交易保证金为合同标的底价总额的20%。交易保证金应按规定的时间采用汇款方式交纳并提供汇款凭证。竞投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资产交易。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应在公开交易完成后5个自然日内一次性返还给竞投人。

竞投人竞得交易标的后因自身原因放弃交易的,第二次重新组织交易时,若该竞投人继续报名,其需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比例提高至同宗交易首次交纳交易保证金的3倍。同一竞投人对同一交易标的竞得后累计两次放弃交易的,第三次重新组织交易时,不再接受其交易报名。

二十七【组织交易】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党组织严格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和规则组织交易。集体资产交易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的,应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在交易当日,只有1家竞投人提出交易申请的,须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有2家以上提出交易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无竞投人报名的,经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可选择发布续期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按照交易程序重新申请交易。

连续12个月内在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网上竞拍系统连续两次交易失败的集体资产,由资产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可转入“集体资产超市”栏目进行长期挂网限时竞拍。

在“集体资产超市”交易的集体资产标的,自首名竞投人成功报价竞投起即进入限时竞价交易,限时竞价期为首次报价后的48小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限时竞价期内其他竞投人可以继续报名参与报价竞投。

二十八【交易结果公示】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网上交易的(含“集体资产超市”挂网竞拍交易),交易结束后,根据竞投系统现场确定成交价格和竞得人,并于2个工作日内在端州区集体三资竞拍系统、端州区集体“三资”综合管理平台、微信公众号、街道公开栏、居务社务公开栏、集体资产所处位置的显著地方公示交易结果。系统自动生成交易鉴证书给竞得人,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交易结果反馈街道和集体经济组织。社区自行组织交易的,交易会议结束后,现场签订交易确认书,并于2个工作日内在端州区集体“三资”综合管理平台、街道公开栏、居务社务公开栏、集体资产所处位置的显著地方公示交易结果。交易结果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十九【签订合同】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竞得人与集体经济组织须于5个工作日内在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监督下签订正式交易合同,合同一式四份,交易双方各执一份、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一份、负责组织交易行为的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或社区党组织一份。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收到异议反馈的,交易双方按照异议处理结果确定是否继续签订合同。

竞得人因自身原因逾期未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无正当理由未经协商逾期不签订合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双倍返还交易保证金给竞得人。

竞得人在签订正式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他人携带合同原件、合同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负责组织交易的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或社区党组织办理交易保证金按原路径退款手续(不计利息)。如需转为合同保证金,可委托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或社区党组织转给集体经济组织。

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网上交易的,交易保证金于网上交易竞投结束后5个自然日内从系统按原路径一次性退回(不计利息);社区党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在交易会议结束后5个自然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交易保证金汇款凭证、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社区党组织办理交易保证金退款手续(不计利息)。


第五章   交易监管


三十集体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社区自行组织交易时,集体资产属于经联社的,由该经联社所在社区的经济社各派2名以上股东代表和2名以上社区居务监督委员到场监督;集体资产属于经济社的,由该经济社股东代表、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各2名以上到场监督。到场监督的股东代表,应为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不得为当然代表。所有社区自行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街道均应派员到场全程监督;街道纪检部门应指导到场监督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集体资产交易结束后,交易合同、交易确认书和会议记录等交易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组织交易的,区中心、街道和社区应分别存档;社区党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由社区整理存档,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备案存档。社区应安排专人于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合同录入区“三资”综合平台,街道审核确认后实行平台备案信息化管理。

三十二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动态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台账信息应与端州区集体“三资”综合管理平台信息相衔接,实现区、街道、社区三级资源共享。

三十三集体经济组织应规范集体资产交易后合同监管,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租金、租赁期限等主要条款,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转让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等事项,按照《端州区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后合同管理工作指引》规定执行,并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审批同意。

三十四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股东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或街道办事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按照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程序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资产应进入区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而未进入、应公开交易而未公开交易、私自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转让或出租集体资产的;

(三)擅自将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规避进入区交易中心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

(四)恶意串通、干扰正常交易秩序进行交易的;

(五)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交易材料和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交易合同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十五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和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组织集体资产交易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六 竞投人、中标人或特定意向人在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将其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一)交易过程中围标串标,从中牟取私利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交易完成并公示结束后,中标人拒不签约或不按公告约定缴交有关应付价款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三十七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上级政策调整或相关条款与上级文件不符,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肇庆市端州区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端办字〔20212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