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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端州区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1 10:40:38 [字体:小 大] [收藏] [打印文章]

DZFG2024001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

端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端府规〔2024〕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和区委九届第88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肇庆市端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含:

(一)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二)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可建设的办公用房,以及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

(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包括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政府性贷款等;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性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符合我区发展战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对政府投资资金的统筹、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区级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为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书以及依法应当附具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本区建立健全全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管理机制。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向上争取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开展环境影响评估、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条 项目完成建议书编制并征询区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项目后续审批事项实施联审机制。

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进行编写,应当全面分析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分析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作为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依规定需进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的,提供相应部门出具的事前绩效评估意见:项目建设内容涉及信息化内容的,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部分建设方案的出具评审意见;其余项目由财政部门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意见。

(二)财政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三)涉新增建设用地或者划拨用地的,提供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

(四)需进行节能审查的,提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附具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委、区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按程序提请区委、区政府审定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规模来源。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开展可研论证并经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审定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规模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经济技术可行、投资估算合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区纪检监察部门和区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审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的最后一个月之前,分别征求区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可延期一年。

原则上审批文件有效期只可延期一次。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及规模范围内,进一步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经审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市有关行业概算编制规定编制项目概算书,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即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突破。

项目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拆分申报,因特殊情况确需拆分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在履行资金审定程序时一并提出资金分期使用计划,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反映分期实施计划内容。

第十七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可以免于审批的情形:

1.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和区人民政府批准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2. 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

(二)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的情形:

1. 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需占比少于项目总投资40%(不含40%)且少于400万元(不含400万元);

2. 对部分改扩建项目并不涉及新增用地与规划条件调整的、建设内容单一的、技术方案简单的,且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项目。

(三)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内部事项管理的情形:

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装修、修缮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其他工程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经认定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先行建设,事后据实审批项目投资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

第十八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确需超过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出经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的10%(不含10%)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明确资金来源,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据实审核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出经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项目审批部门需要委托评估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端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提交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原则上应当与区级预算相衔接,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印发关于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通知,规定编报范围、编报流程、编制内容和报送时限等要求。

  (二)区直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需求计划建议。

  (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筹研究区直有关部门报送的需求计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资金需求,结合当年度财力状况及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情况等因素,形成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

  (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形成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联合财政部门报端州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资金来源;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项目涉及资源、林业、环境、用能等关键要素事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按建设项目、前期项目、储备项目分类编制、分行业管理,落实项目主管部门实施主体责任。其中:

(一)建设项目是指项目处在续建阶段或项目概算投资已获批复并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具备开工条件是指用地、环评、施工图审查或施工招标等关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建设资金一经下达即可形成实物工作量。

(二)前期项目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复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三)储备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统一代码,但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时应将项目信息录入肇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每月通过平台更新项目实施情况,推动项目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情况下,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项目进度情况调整年度资金安排。确需突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额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

对项目建设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建设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

基于业务需要,前款规定两种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是指由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组织建设。估算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个别规模以下、但建设内容较复杂且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亦可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中如包含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的部分项目,上述部分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自行组织实施。

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且专业性强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委托其承担项目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可自行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不足2000万元或政府投资资金占总投资比例低于50%的项目;

(二)信息化、房屋建筑工程维修改造、安防及安全警戒设施等领域的项目;

(三)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购置项目;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五)区人民政府明确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内设有专门基建管理部门,配备5名或以上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第二十八条 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的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或市场化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服务费用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其费用按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相关规定计算。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支付10%。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之前发生较大变更的,应修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重新报批;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之后发生较大变更的,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分不同情形履行调整手续。

前款所称较大变更,其范围的界定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批复概算总投资范围内,根据区人民政府部署,按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或者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规模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重大变更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设备购置费用各单项费用之间内部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与设备购置费用之间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5%(不含15%),可由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相关手续后自行调整,并报送项目原概算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若涉及多次调整,累计调整幅度达到15%的,按第(二)条款规定执行。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较大变更的,须由项目单位将调整依据、调整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别征询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资源等相关部门意见,上报经区政府审批。待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有关资料在呈批流程完成后报送项目原概算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使用预备费用不能解决,确需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可按本办法进行概算总投资调整:

(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投资增加较大;

(二)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项目建设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十三条 因上述原因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须按相关程序办理概算调整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项目超概算规模,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项目增加投资额必须控制在10%(不含10%)以内,3000万元以上项目增加投资额不得超过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确定项目概算调整方案后,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审查论证或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论证,并由相关部门、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调整意见建议;

(二)项目建设单位将以上调整意见建议和概算调整资料提交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别征询区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司法、应急等部门意见;

(三)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回复意见按程序提请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意见,向概算原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概算总投资申请,由项目概算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项目增加投资额超过10%(含10%)的,3000万元以上项目增加投资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照第四十二条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关规定的做法,由于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项目概算调整需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费用可纳入项目总投资。

在项目完成概算调整后,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以调整后的概算调整批复为依据,不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涉及水土保持、消防、人防、雷电防护装置、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涉及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于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可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水利、交通等领域项目按其行业验收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组织做好竣工价款结算工作。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之后报财政部门最终审核。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结算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送区财政部门;

(二)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部门批复。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场化代建单位,是指按照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职责的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市场化代建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产生,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五条 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严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和省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行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