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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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处罚

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县域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农村市场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 作者: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2-18 11:21:50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案例一:端州区某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萝卜的违法行为案

  2023年11月29日,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第三方检测技术中心对端州区某蔬菜档经营的白萝卜抽样检测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后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某市场蔬菜档处购进上述白萝卜,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端州区某面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面食的违法行为案

  2023年10月13日,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端州区某面店经营的拉面、刀削面、饺子皮、云吞皮等4种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4种食品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同日,该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上述食品是当事人自己制作后置于店内销售的,当事人制作上述食品共40斤,售出32斤,剩余8斤当事人已自行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端州区某百货店销售不合格洗衣液的违法行为案

  2023年10月8日,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端州区某百货店销售的洗衣液进行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总活性物项目不符合Q/GZLX 02-2020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同日,该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广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处购进上述洗衣液,至案发时已全部对外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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