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肇庆市端州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关于《肇庆市端州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
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根据《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和《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肇府规〔2024〕4号)要求,端州区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肇庆市端州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定背景
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主力军,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灾害事故的核心职责。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的决策部署,提高全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水平,通过强化职业荣誉、优化风险保障、完善社会优待,进一步激发队伍战斗力,为端州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实施细则》目标任务
衔接上级政策,确保国家、省、市消防救援队伍优待政策在端州区有效落地,针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占比高的特点,扩展保障覆盖范围,通过荣誉激励、社会优待、财政保障等举措,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三、《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1.《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
2.《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
3.《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肇府规〔2024〕号)。
四、《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细则》印发前,依法向本区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吸纳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后,经研究修改完善形成本《细则》。
五、《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一)人员范围
本区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抚恤优待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人员。
(二)地域范围
适用于端州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若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区,按其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9条,重点围绕五大保障板块:
(一)职业荣誉保障
第五条规定了职业荣誉保障体系,建立表扬奖励机制与社会尊崇举措。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党委政府表扬体系,建立先进典型共育共建机制;为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重大庆典活动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二)财政经费保障
第三条、第十五条明确了经费保障机制。规定了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经费来源和保障模式,明确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市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落实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
(三)社会优待保障
第六条至第十四条系统规定了社会优待内容,覆盖医疗、住房、交通、教育等领域。烈士遗属、因公致残退出人员等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享受医疗保障(第六条);将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支持建设备勤公寓(第八条);执行公务车辆免缴通行费及停车费(第九条);医院、银行、等场所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优先服务(第十条);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先救治、后结算”绿色通道(第十二条);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平时荣立三等功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跨县(市、区)转学、入读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本专科普通高等学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投档等落实优待政策(第十三条);随队家属就业参照现役军人随军家属政策同步安置(第十四条)。
(四)退出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规定了区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健全干部培养交流机制,落实公务员转岗有关政策,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可在应急管理系统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交流到其他系统工作。
(五)创新保障措施
实施细则首次将政府专职消防员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实施统一保障,明确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抚恤优待(第二条)、医疗救治(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住房保障(第八条)、子女教育(第十三条)等专项优待政策范畴,构建覆盖职业保障全领域的制度体系。
七、《实施细则》利企惠民措施
规定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援车辆免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等通行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在公共场所临时停放免收停车费,保障消防救援力量快速出警和处置,有助于缩短灾害响应时间,减少民众生命财产损失,夯实民生安全基础(第九条)。
八、《实施细则》专业术语诠释
(一)消防救援队伍: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承担应急救援核心职责。
(二)抚恤优待对象:涵盖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家属及因公致残退出人员,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
(三)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政府组建、财政保障的消防救援力量,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构成本地消防体系。
(四)英雄模范:指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含转制前奖励)。
九、《实施细则》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内容与国家、省、市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十、新旧政策差异
本《实施细则》属于新出台政策。

粤公网安备 4412020200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