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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卫生健康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发展补助和示范性奖励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文字和图文解读)

来源:本网 作者:区卫健局 发布时间:2024-05-24 09:00:23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2023年3月29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卫健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发展补助和示范性奖励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策部署的需要。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明确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目标。2022年,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支持诚实守信、运营规范的托育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地区提供配套支持资金。

   二是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事业“十四五”规划》《肇庆市卫生健康事业“十四五”规划》,到2025年,我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要达到5.5个。目前,我市已注册登记的托育机构共计68家,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120个,每千人托位数仅为1个。同时,我市大部分托育机构还存在设置不达标、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过补助和奖励的方式,既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展托育服务的积极性,又可以规范托育服务的服务和管理行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二、制订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

  (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补助和奖励的范围和条件、补助和奖励的标准和资金来源、补助和奖励的办理程序、附则四部分内容,明确了补助和奖励的范围、条件、标准、程序、施行有效期等内容。

  (一)补助和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该部分主要明确了补助和奖励的范围和条件,补助必须是2021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在肇庆市注册登记并完成备案的托育机构,且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奖励必须是在肇庆市注册登记并备案,2022年度至2024年度被评为“肇庆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的托育机构。

  (二)补助和奖励的标准和资金来源。

  该部分主要明确了补助和奖励的标准和资金来源,托育机构发展补助和托育机构示范性奖励均为一次性发放,托育机构发展补助标准为1万元/家,托育机构示范性奖励标准为10万/家。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三)补助和奖励的办理程序。

  该部分主要明确了补助和奖励的办理程序,补助的办理程序主要包括机构申请与初审、复审认定、公示发放3个环节,奖励的办理程序主要包括“肇庆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定、奖励发放2个环节。

   (四)附则

  该部分主要明确了补助和奖励政策施行的有效期,有效期为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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