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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1 17:57:30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制定了《端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于2022926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端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工作部署的需要。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提出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具体目标和措施。2019420日,国务院颁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910日,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202241日,市政府颁布了《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市《规定》),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出和调整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

(二)规范重大决策行为的需要。我市通过不断探索创新,逐步形成了具有肇庆特色的行政决策制度体系,在全省首创市政府重大决策“1+N+3”管理模式,成为我省第一个建立起完整的行政决策制度体系、实现决策程序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的地级市。目前,市政府重大决策“1+N+3”制度模式中起主导作用的“1”《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府〔201330号)已完成修订,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发挥重大决策“1+N+3”管理模式的优势作用,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相应规定,为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贡献端州力量。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三)《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四)《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五)《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七章,共57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与决策后评估、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分为四节,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包括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两节。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关于决策主体范围。《规定》按照《条例》、省《规定》、市《规定》要求,在结合市政府重大决策“1+N+3”管理模式适用主体的基础上,将区政府列为直接适用主体,将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作为参照适用主体。

(二)关于决策事项范围。《规定》采取列举、排除、目录管理和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区政府可在列举的事项范围内,根据我区实际,依程序确定具体适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关于决策启动。决策启动是源头,为遏制草率启动决策、上马项目,减少行政和财政资源浪费,切实提高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规定》在参考国家、省、市相关文件体例的基础上,将“决策启动”作为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的第一节,主要明确决策建议的提出主体,并规定了决策建议书内容、决策启动程序、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案的具体要求。

(四)关于决策法定程序。决策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环节。其中,将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决策事项符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相关要求的,需按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1.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一是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具体方式方法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因素进行选择。二是明确向相关单位、特定群体、企业等不同对象听取意见的具体要求。三是对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以及其他听取意见方式作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对社会公众意见处理情况进行及时反馈的要求。

2.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一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咨询论证。二是对专家论证制度作了细化,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方式和要求、专家参与咨询论证的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对专家意见的反馈要求。三是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为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3.风险评估是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能够促进决策者在全面清醒认识决策负面影响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一是《规定》坚持风险可控作为决策标准,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开展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二是明确评估结果的运用,经评估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4.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一是《规定》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决策必经程序,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二是进一步压实决策承办单位事先法律论证职责,充分发挥部门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三是明确报送合法性审查应报送的资料、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审查内容、审查期限。四是规定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相应处理并严格按照区司法局审核通过的草案报送区政府。五是明确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讨论前按照相关部署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的审核把关要求。

5.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一是《规定》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二是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提交集体讨论的材料要求、办理流程。三是规定决策事项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时的相关工作规范。四是明确集体讨论的列席单位、决策出台前请示报告、决策公布等其他内容。

(五)关于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为了保证决策执行、及时发现决策偏差、提高决策纠错效果,《规定》明确了对决策执行单位的要求,确定了决策执行监督和实施后评估制度。一是区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二是明确规定相关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三是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止和调整的具体情形。四是对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报告的内容、评估工作的要求及具体使用程序要求、评估报告的审议以及评估结果的运用。

(六)关于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为强化并规范决策事项的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规定》明确决策相关单位职责与分工,切实做好决策事项的记录存档工作。一是明确决策事项全过程记录的具体范围。二是结合决策事项全过程记录范围落实具体单位职责。三是强化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的监管工作,确保各单位切实落实工作职责。

(七)关于法律责任。为了落实决策程序制度的刚性约束,《规定》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及相关法律责任。一是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二是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包括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受委托单位及有关人员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