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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止审理通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9-30 16:29:11 [字体:小 大] [收藏] [打印文章]


广东唯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杨玉妃:

杨玉妃(身份证号码:441622********6681)于2026年8月7日为其本人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6年8月21日受理该案。根据杨玉妃(身份证号码:441622********6681)提交的申请材料,杨玉妃称其本人是广东唯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唯康科技公司)的销售,2026年5月23日15时许,杨玉妃在麦吧呵生态农业优选中心人民中店厨房工作期间,于弯腰时不慎扭伤腰部。杨玉妃于事故当晚通过微信方式向店长邓卓莲请假,于2026年6月1日到肇庆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股骨颈骨折(2024年行手术)、腰部扭伤、急性腰扭伤、腰痛;于2026年8月1日到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腰痛、腰椎间盘突出。经我局调查杨玉妃一案,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主体适合、劳动者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大要件。广东唯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结合本案作出以下情况说明:杨玉妃不受我司管理,我司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其从事的工作也不属于我司业务组成,双方既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亦不存在劳务用工关系。杨玉妃将我司列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属于被申请主体错误。综上所述,广东唯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杨玉妃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用工关系,我司并非本案适格工伤认定被申请人。恳请贵局核查全部案件事实,依法纠正用工主体。现我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中止审理通知书》(肇端人社工中〔2026〕第6号)。

经我局审核,现决定即日起中止杨玉妃申请的工伤认定一案,审理恢复时间待双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裁决、判决文书等资料的情况再另行通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由肇庆市端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存一份,送申请人、用人单位各一份。

  因经多方联系无果,无法向你送达该文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请你尽快前来我局行政审批股(地址:肇庆市端州区景德路6号317办公室)签收该文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肇庆市端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30日



工 伤 认 定 中 止 审 理 通 知 书


肇端人社工中〔2026〕第6号


广东唯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杨玉妃:

杨玉妃(身份证号码:441622********6681)于2026年8月7日为其本人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6年8月21日受理该案。经我局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杨玉妃提交的申请材料,杨玉妃称其本人是广东唯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唯康科技公司)的销售,2026年5月23日15时许,杨玉妃在麦吧呵生态农业优选中心人民中店厨房工作期间,于弯腰时不慎扭伤腰部。杨玉妃于事故当晚通过微信方式向店长邓卓莲请假,于2026年6月1日到肇庆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股骨颈骨折(2024年行手术)、腰部扭伤、急性腰扭伤、腰痛;于2026年8月1日到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腰痛、腰椎间盘突出。

我局于2026年8月25日向唯康科技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2026〕85号)。唯康科技公司于2026年9月7日提交《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唯康科技公司在《情况说明》作如下回复:

贵局受理杨玉妃工伤认定一案〔编号:〔2026〕85号〕,杨玉妃在工伤认定申请中将广东唯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列为用人单位。我司经内部全面核查,现就我司与杨玉妃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用工关系相关事实,作出如下情况说明:

一、经我司核查全部人事、财务、业务档案:杨玉妃(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2********6681)从未与广东唯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不属于我司员工,亦未接受我司任何劳动关系。

二、我司从未对杨玉妃进行考勤管理、岗位安排、工作考核;从未向杨玉妃发放工资、劳务报酬、奖金、补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任何社保待遇;我司从事系统、工资支付台账均无该人员的任何记录。

三、案涉“麦吧呵”生态农业优选中心人民中店,并非我司设立、投资、管理、运营的门店。杨玉妃所称在该门店厨房工作扭伤腰部一事,我司不知情,该事情与我司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主体适合、劳动者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大要件。结合本案:杨玉妃不受我司管理,我司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其从事的工作也不属于我司业务组成,双方既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亦不存在劳务用工关系。杨玉妃将我司列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属于被申请主体错误。

综上所述,广东唯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杨玉妃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用工关系,我司并非本案适格工伤认定被申请人。恳请贵局核查全部案件事实,依法纠正用工主体。

申请人杨玉妃于2026年9月8日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称:本人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此前劳动合同书面甲方为端州区仁泽优选食品经营部。现调取市场监管局盖章个体机读档案显示:该经营部已于2026年5月20日办理注销。本人发生工伤受伤时间为2026年5月23日,受伤发生时,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不具备合法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本人实际工作地点、日常工作管理、工作任务安排均来自唯康科技集团,本人从未到过该经营部经营场所上班,也没有接受该经营部的管理。鉴于端州区仁泽优选食品经营部在受伤之时已经注销,不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主体。现申请人社局依法审查实际用工事实,将唯康科技集团认定为本案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单位。

根据《员工试用期合同》证实,申请人杨玉妃与端州区仁泽优选食品经营部于2026年3月16日签订了用人合同。

综上所述,双方对于杨玉妃与广东唯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3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而劳动关系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本案工伤认定的作出,请案涉双方尽快补充提交确认劳动关系(不予确认劳动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裁决、判决文书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情形结束后,恢复审核,审核时间连续计算。

经我局审核,现决定即日起中止杨玉妃申请的工伤认定一案,审理恢复时间待双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裁决、判决文书等资料的情况再另行通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由肇庆市端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存一份,送申请人、用人单位各一份。


肇庆市端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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