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肇庆市端州区财政局关于催缴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社〔2017〕51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及时申报并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区税务局提交的2024年未缴费单位名单(见附件),请欠缴的各相关用人单位于2026年10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补缴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所属期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申报未缴纳名单.xls
肇庆市端州区财政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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