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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202MB2D28324N/2023-00069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肇庆市端州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10-31
名称: (已失效)肇庆市端州区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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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肇庆市端州区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02  浏览次数:-

DZBG2023002

端农农规〔202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工作,保障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端州区农业农村局颁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包括选举理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和选举股东代表。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选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侵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工作应当在区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本办法进行选举。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统筹领导。社区党组织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实行每5年选举一次(与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理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任期5年。如上级对任期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集体经济组织选举采取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有机结合的方式。

  经联社采取由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审定的等额的间接选举方式产生正副理事长、监事会成员。经济社根据实际,可采取由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审定的等额的直接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股东代表,也可采取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股东代表,具体由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街道审核确定。

  经联社在选举前应先进行股东代表选举,股东代表由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审定的等额的直接选举方式产生(确定当选见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再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具体选举及确定当选见第六章。

  选民在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任期届满应当按时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应当在组织机构任期届满前一个月进行筹备,选举工作应当在任期届满前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方案报街道批准后,再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其集体经济收益解决。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组织机构届满前30天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13人组成。

    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选举委员会由社区党组织主持股东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街道选举组织机构备案。应当将社区党组织书记依法推选为选举委员会主任。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所缺名额是否补足,由选举委员会自行决定。需补足的,其缺额可按照原推选得票的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十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街道选举组织机构审核备案;

  (三)公布选举日程安排和选举日,准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受理股东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六)组织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七)登记确认、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监督候选人的宣传活动;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三章  选民和候选人登记

  第十  集体经济组织中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册股东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组织章程规定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以及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股东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应当在选举日20日(自然日)前在其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进行登记,选举日7日(自然日)前停止登记。不按规定参加登记的,视作自行放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社区党组织应积极组织引导党员股东广泛参与换届选举。

  第十  集体经济组织股东的年龄计算到选举日时止。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自然日)前在社区和各经济社所在地张榜公布。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举日的3日(自然日)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也同时作为股东代表的候选人,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直接提名,由街道党工委会同纪委监委、政法、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后,推荐给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

  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股东代表候选人推荐的基本条件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廉洁正派,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集体做事的选民。候选人年龄原则上要求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具有高中(含中专、中职)以上文化程度。推荐的人选一般能任满一届,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列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候选人:(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且处分期 (影响期)未满的;受到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且处分期 (影响期)未满的;未曾担任干部的党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处分且处分期(影响期)未满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二)曾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未满5年的或受到治安拘留处罚且处罚完毕未满3年的;涉嫌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已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的;违反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已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完毕但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的;因涉黑涉恶、存在“村霸”问题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受到清理的;有组织和煽动群体性事件,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党和国家机关,煽动、串联、胁迫、以财产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等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行为的;曾因拉票贿选被查处的;因个人原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三)组织、实施、参与非法宗教、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搞拉帮结派、团团伙伙,成为宗族恶势力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团体代言人的;作风不严不实,不担当不作为,损害群众利益,信教传教,大搞封建迷信的。(四)占用集体资产的,拖欠集体资产租金、承包款、借款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五)有其他不宜列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列为股东代表候选人:依法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未释放的,被判管制以上刑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戒毒执行期间的,存在“村霸”、涉黑涉恶等问题人员和非法宗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占用集体资产的,拖欠集体资产租金、承包款、借款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有其他不宜列为股东代表候选人的情形的。

  正式选举时,如候选人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另选其他选民的,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但未经过资格审查的,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得票情况,由街道党工委会同纪委监委、政法、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后,于10日(自然日)内公布选举结果。

  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并经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审定后,应当在选举日5日(自然日)前在社区和各经济社所在地,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设定

  第十经联社股东代表一般为50-100人,具体人数由所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联合上报街道党工委审核后,在经联社及各居民小组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通过。经联社股东代表构成:(1)经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2)具有本社区经联社或经济社股东资格的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为本经联社的当然股东代表;(3)本社区各经济社的正副理事长和监事长为本经联社的当然股东代表。

  经济社股东代表按照年满十八周岁的在册股东10%-20%比例设定,一般为11-20人(年满十八周岁在册股东少于100人的经济社可设5-9人),具体人数由所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联合上报街道党工委审核后,在经济社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通过。经济社股东代表构成:(1)经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2)经济社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为本经济社的当然股东代表。

  经联社股东代表和经济社股东代表原则上应有党员和妇女代表组成,其中党员股东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1/3。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正副理事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原则上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一名(如确有需要可设两名副理事长,具体职数由其组织章程决定);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各两名。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与监事会不可交叉任职,经联社理事会成员与各经济社监事会成员不可交叉任职,经联社监事会成员与各经济社理事会成员不可交叉任职。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之间不得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如集体经济组织选举时当选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之间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得票数相同的,由选举委员会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保留其中一人,其他当选人由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经联社理事长。

  第十 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报酬方案应参照区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部门或街道的有关指导意见制订,并应在选举前经其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向全体股东公布。

  第五章  直接选举

  第十  选举经济社的理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代表应当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原则上以一人一票的直接选举的形式产生。

  二十条  直接选举投票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核实参加选举的股东人数;

  (二)在选举日前5日(自然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三)准备投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

  第二十 直接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大会指定工作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选民的意愿。

  第二十直接选举时,登记参加选举的股东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近亲属股东代为投票,但每一位股东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且不得再另委托他人。委托投票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股东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自然日)内到选举委员会办理,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的股东进行审核,并在办理委托手续后2日(自然日)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直接选举由已按规定参加了选举登记的股东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部分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可以辨认和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对于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职位,其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经过第一轮投票,以上职位出缺时,应当对出缺职位进行第二轮投票。经到会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第二轮投票以第一轮投票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

  对于股东代表的职位,以获得赞成票数多者当选。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六章  间接选举

  第二十  经联社组织机构的选举采取间接选举。

  第二十  经联社股东代表确定后,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经联社的正副理事长、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 经联社的正副理事长、监事会成员选举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得委托投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部分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可以辨认和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对于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职位,其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经过第一轮投票,以上职位出缺时,应当对出缺职位进行第二轮投票。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同意,再次投票以第一轮投票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七章  公布和交接

  第二十 集体经济组织确认选举有效后,选举结果应及时向全体股东公布,并报街道备案,发生理事长人事变更的还应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  上一届理事会应当在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日起10日(自然日)内,将公章、登记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财务账目、固定资产、经济合同、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按规定移交给新一届理事会。不按时办理移交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三十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但应当书面向社区党组织提出罢免动议请求,写明罢免理由。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调查,形成调查结果后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回复联名股东,及时报街道审核处理。罢免动议未获表决通过的,联名股东在一年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交罢免动议的,社区党组织有权不予接收。

  第三十  罢免动议经街道核查属实,理由成立的,社区党组织督促指导理事会收到罢免动议案60日(自然日)内组织表决。如其职务是直接选举的,则由股东大会表决。如其职务是间接选举的,则由股东代表会议表决。

  理事会逾期不组织召开前款会议的,由监事会代为组织召开。监事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帮助和指导社区党组织负责组织召开。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街道备案。

  第三十 在讨论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动议时,提出者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三十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提出。理事会应当在15日(自然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接受其辞职的,于5日(自然日)内公告并报街道备案。

  第三十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公告;

  (一)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的;

  (二)死亡的或被宣告失踪的;

  (三)因刑事犯罪被判管制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期内和社区戒毒期内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本人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经同意的;

  (六)其他因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本组织章程规定应当停职的。

  第三十  因各种原因造成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在届期内缺额的可按照之前选举得票顺序进行递补,也可以召开相应的选举会议对缺额进行单独选举,具体采取何种补选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街道可按照自身实际制定选举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肇庆市端州区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办法》(端农农规〔2020〕1号)同时废止。


 


肇庆市端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30日          


相关链接:《肇庆市端州区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办法》 政策解读



附件:

1.肇庆市端州区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办法 端农农规〔2023〕1号.docx